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34号                 2011.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控制玉米深加工过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暂停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税屋提示今年一月份,国家已要求一些大型玉米加工企业暂停向农民收购玉米,以保证国储部门的收购,此政策实为市场短期调控之需。  

刘晓伟—接触了一起破解财税[2011]34号《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企业申请,大为感触中国人的智慧,智慧在民间!

某玉米深加工企业委托当地粮管所代为收购,粮管所只是流通企业,不是玉米深加工企业,并且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具有抵扣职能,也不计提进项税,却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玉米深加工企业抵扣!所以,粮管所开始收购玉米!做为税务人员,我感叹这家企业的应变和政策把握能力,自愧不如!

有的企业用的笨办法,即继续收购,继续加工,但销售票与收购票在6月30日之后开具,则很容易出麻烦。

haihan235—
这个策划方案可能揭露粮管所的惊天秘密——其实全国的粮管所早就这样做了:
1、帮助生产企业逃税收取回扣;
2、掏空粮管所的粮食赚差价钱。

十个粮管所九个空——早不是秘密了,就这样形成的。。。。。。。。。  

注册税务师yb点评—
一位朋友在网上咨询《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4号)文件中深加工的范围,小Y直接告诉他此文件基本没法执行,他却不信,今日酒后将小Y对此文的理解写出来,与各位网友分享,不对之处,还请各位批评指正。

第一,本文第一条提到“经国务院批准”,这六个字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未经国务院批准就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基本扣税原理,从而导致此文件无法执行。

第二,该文件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按此政策执行,可是我们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软件是可以修改开票日期的,纳税人完全有可能将日期提前或推后的,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存在较大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文件的可操作性。同时,纳税人也有可能暂停开具收购发票,待政策恢复时,再行补开。

第三,本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即该文仅针对从事玉米深加工企业(生产饲料的纳税人除外),则如果是从事玉米深加工的企业(非生产饲料产品的纳税人)可以单独成立一家农产品收购企业(一般纳税人),从而绕过本文件的限制。

第四,文中的深加工还真的没有明确定义。目前的文件有两个: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