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32号 2006-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