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207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陕西、山西、云南、辽宁、湖北、河南省、安徽、江苏、广东、广西、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工业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2家集团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所属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的28户全资控股企业、大连船舶工业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天津船舶工业公司的16户全资控股企业、重庆船舶工业公司的18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船舶工业集团所属上海造船中心的37户全资控股企业、广州造船中心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天津船舶工业公司、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以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本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管理局在天津市、陕西省西安市、云南省昆明市、重庆市、辽宁省大连市、湖北省武汉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各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2.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名单(江苏) 

序号 企业名称         地 址 

上海造船中心 

1 南京绿洲机器厂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门外新建 

2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20号 

3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南门外五峰口 

4 正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南门外五峰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