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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1]9号      2011-03-17  

税屋提示——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1月24日起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是指: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二)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进口的繁育用的工作犬**及胚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及胚胎)的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具体品种和数量另行规定。

  三、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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