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财税法规 / 2009年财税法规 /
- 发改财金[2009]1827号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四)上个季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报告的投资运作重大事件和通过不定期抽查发现的投资运作重大问题的汇总材料电子文本。
出现取消备案情形的,应当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本。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对备案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对其募资行为的规范,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今年8月末以前,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募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委。
附表:一、《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下载: doc 文件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管理资产情况表》
下载: doc 文件 三、《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下载: doc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