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自发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其认为有助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的信息,主动提供给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的行为。包括公司或个人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使用等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资料等。

  同期税务检查,是指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根据同期检查协议,独立地在各自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内,对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同时进行检查,并互相交流或交换检查中获取的税收情报的行为。

  授权代表访问,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根据授权代表的访问协议,经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相互间到对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进行实地访问,以获取、查证税收情报的行为。

  行业范围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共同对某一行业的运营方式、资金运作模式、价格决定方式及偷税方法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相互交换有关税收情报的行为。

  第八条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为:  
    (一)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二)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三)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四)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