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2010.7.28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关联政策:财税[2009]63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王骏点评:财税[2009]63号文只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而财税[2010]64号将优惠范围由技术先进**企业延伸到示范城市的所有服务外包企业,这是一次政策大**,对于这些地区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将会产生很大的推动。
            

附件:

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

 <**r> <**r> <**r>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