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52号          2007-02-05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沈阳辽海机械厂 24 辽宁省沈阳市 大连船用柴油机厂 143 辽宁省大连市 大连船用推进器厂 20 辽宁省大连市 大连船用阀门厂 26 辽宁省大连市 武昌造船厂 545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船用机械厂 172 湖北省武汉市 宜昌船舶柴油机厂 72 湖北省宜昌市 国营江峡船舶柴油机厂 19 湖北省宜昌市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29 湖北省宜昌市 10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 15 湖北省宜昌市 11 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 34 湖北省赤壁市 12 河南柴油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3 河南省洛阳市 13 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16 山西省晋城市 14 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97 山西省侯马市 15 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97 山西省太原市 16 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116 陕西省兴平市 17 西安东风仪表厂 33 陕西省西安市 18 川东造船厂 43 重庆市涪陵市 19 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 19 重庆市江北区 20 重庆江陵仪器厂 重庆市万州区 21 重庆长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22 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11 重庆市永川市 23 重庆红江机械厂 17 重庆市永川市 24 重庆跃进机械厂 17 重庆市永川市 25 江津增压器厂 20 重庆市江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