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2010.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政策性文件——财税[200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王骏点评:
中国税法需要细化,其实权益性投资损失应当一次性扣除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完全可以得出结论的,其后的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也继续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原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相关处理要求(限额扣除),本次公告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是非常值得称道的。但是,本公告并未给出概念界定,本公告所称股权投资损失是指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还是因被投资企业清算等原因导致的股权投资损失,可能还会存在一定争议,不过博主认为这些情况都应适用6号公告。
有一个细节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公告本身只字未提国税发[2009]88号文,这说明正在酝酿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改革已经不可避免。88号文很有可能要退出历史舞台。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解读:明确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