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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21号           2006.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年。2006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落实《政府采购法》,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围绕制度建设抓规范,围绕信息化建设抓效率,围绕提高队伍素质抓培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服务基层,努力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基础管理,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
(一)继续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推进 “总局—省局”两层工作架构的管理体制建设,着力加强省级国税局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一是省级国税局务必认真落实“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或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要求,坚决纠正少数地区或部门各自为政、多头采购、分头管理的现象;二是严格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省级国税局应按照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应当“设置综合管理岗、项目操作岗、审核监督岗、合同执行岗,并配备3到5名专职人员”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尽快充实人员,逐步做到专人专岗。三是有条件的省级国税局应当逐步明确地市级国税局政府采购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并按照实际需要设置政府采购岗位或专职工作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总局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强化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奠定基础。
省级国税局应当根据总局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方案,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三)不断加强运行体系建设。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运行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强化“集中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集体审议、集体决策的领导机制。各级国税局要进一步强化集中采购部门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公开透明和集体审议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继续强化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坚持财政部对中央部委及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综合性监督管理,坚持国税系统内部政府采购预算、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专业性监督,并积极探索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努力建立国税系统综合性监督、内部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互补充、形成合力、运行有序、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立体化监督制约体系。
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按程序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积极探索和建立国税系统内部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检查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二、坚持依法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将根据国务院2006年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明确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范围及职责权限,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标准,严格执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标准和采购程序,按要求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