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4]43号                                                          2004.1.7

备注:本法规已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宣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量比例计算办法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241号)收悉,现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掺加数量比例如何计算问题批复如下:
水泥生产过程分为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生料烧制阶段,即将掺加有废渣的生料进行高温处理后生成熟料,在此过程中,生料因高温作用会发生烧失,化学成分和物质结构会发生质变。第二阶段是熟料研磨阶段,即在熟料中继续掺入石膏、废渣等其他材料进行研磨后成为水泥。

由于两个阶段投入的原料不同,因此废渣掺加数量比例是指水泥生产过程中生料烧制阶段投入的废渣数量占全部生料原料数量的比例和熟料磨制阶段投入废渣数量占熟料和该过程投入的其他材料的数量的比例之和,即:
  
废渣掺加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其中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上述废渣数量和各种材料数量是指两阶段分别投入的数量。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