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7]187号 2007-02-10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江苏省(区)地方税务局,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 100 北京市朝阳区 2 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50 山东省广饶县 3 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山东省广饶县 4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250 山东省昌邑市 5 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新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