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国农办[2008]208号   2008-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2009年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另行发文)扶持政策。现就财政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扶持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与项目区农民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设施改扩建项目。

  三、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龙头企业
  ——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7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以上(含**,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