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满3年,但距离规定的离职年龄不到2年的,可以不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只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离任的,可以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退休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内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和出生年月,拟订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退休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会签人事部门后,报局领导批准确定。

  领导干部其他离任情形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人事部门报局领导批准确定。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制定具体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年度、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审计组组成等事项。

  第十六条 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时,内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征询有无需要审计核实的问题、情况。对需要审计核实的问题和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属于审计范围的,内审部门应当列入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审计结束后反馈审计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根据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需要,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组成审计组负责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实施。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可派人作为审计组成员,参加审计。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进驻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干部群众公示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制定发布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文件;
    (三)单位内部税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四)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五)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批示、批复;
     (六)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七)有关税收法律文书;
  (八)有关财务管理活动的经济合同(协议);
  (九)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机关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文书;
  (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