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49号       2010-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
      这个文件和以前给中冶、中旅等公司的类似批复的原则是大体一致的。本来按照税法静态评估增值税不征收所得税,相应的增值也不影响对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使会计上按照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折旧和摊销,这部分与增值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涉及动态增值(比如折价入股),一般应该对增值部分价值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同时允许按照评估价值作为新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并税前扣除。
      在动态评估过程中,如果对动态增值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增值比较大的情况下,这部分增值未必对应着企业足够的那纳税能力(有没有必要的纳税资金),因此如果课征所得税反而会成为企业改组改制的障碍。
      因此必须站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改制的大背景下来考虑问题,因此说,这样的政策还是应该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并具备其一定程度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