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1]38号 2011-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文件,现将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事项申报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内容及要求
(一)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区域的申请
1.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1),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现状及应用潜力、规划目标、总体布局等。在编制规划基础上,提出本省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重点推广区域一般要求具备良好的资源条件、地方积极性高、建筑用能需求大、范围包含集中的多个市县,并与国家区域规划相衔接。重点推广区域要明确所包含的市县,并做好相关示范市县的方案编制等准备工作(重点区域申请编制大纲见附件2)。重点推广区域内市县将根据准备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启动。
2.已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强制推广政策的省(区、市、兵团),应对强制推广政策具体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鼓励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近期准备出台强制性政策的省份要报送相关材料,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确定重点推广区域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面积的申请。
1.已批准的示范市县要抓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已完成任务面积、正在施工面积、已完成任务比例及资金拨付情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认真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实施情况表》(附件3)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进度表(附件4),上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已批准的示范市县在完成示范任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可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5),提出增加推广面积申请,新增推广项目应主要按照集中连片原则进行安排,推广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示范城市新增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示范县新增面积不小于20万平方米。
(三)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申请。
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北方采暖地区申请示范的城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要求,提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方案。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新申请示范市县的审核与筛选工作,在省内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内优先安排。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绿色能源县(具体名单见《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授予北京市延庆县和江苏省如东县等108个县(市)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349号),如具备推广条件,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各地申请示范的城市不超过3个,县不超过5个。对推广重点区域内的市县以及绿色能源县可适当放宽申请数量限制。
(四)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的申请。
1.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效应,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积极制订专项规划,加快集中连片推广。
2.绿色生态城区是指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产业配套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开发区、功能区、新城区等。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的绿色生态城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要有明确的发展边界与名称;新区规划建成区面积应在5平方公里以上,2012年前建成区面积应占总规划建成区面积的40%或3平方公里以上;已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能源、建筑、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集中推广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6),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建筑能耗比例的规划目标不应低于15%,推广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今明两年完成的推广面积不应低于12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