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十、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
(四)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
(二)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
(三)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
(四)本次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十二、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违规执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聘请该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