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
各地要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