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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二)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五)第9栏和第10栏分别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稽核相符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十)第30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十二)第32栏填写本月来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十三)第33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完税凭证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之和。
(四)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之和。
(五)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待核系统比对相符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数据之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