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7]313号            2007.3.1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灵山(紫)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5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南京卷烟厂和徐州卷烟厂生产的9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条(200支)

南京卷烟厂

灵山(紫)

24.4*(62 22)全包装

172.41

南京卷烟厂

梦都(风)

24.4*(62 22)硬盒翻盖

151.72

徐州卷烟厂

红杉树(高级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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