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略)
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升级说明
附件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
地(市)国家税务局名称: <**r /> <**r /> <**r /> <**r /> <**r /> <**r /> (局章)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年 <**r /> <**r /> 月 <**r /> <**r /> 日 <**r />
出口企业名称
<**r />
纳税人识别号
<**r />
增值税纳税人类别
<**r />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r />
评审项目
是/否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r />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二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r />
<**r />
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r />
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r />
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问题
<**r />
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r />
7.是否同意出口企业参与试点
<**r />
初评人员(签字): <**r /> <**r /> <**r /> <**r /> 复核人员(签字): <**r /> <**r /> 负责人(签字):
备注:1.负责人应为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分管局领导;
2.“增值税纳税人类别”栏中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是/否”栏中请填写“是”或“否” 。 <**r />
附件3: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升级说明
<**r /> <**r /> <**r /> 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升级调整如下:
<**r /> <**r /> <**r />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功能调整
<**r /> <**r /> <**r /> 对总局现行出口退税系统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功能进行调整,增加“是否跨境贸易试点企业”的选项。
<**r /> <**r /> <**r /> 二、预审、审核功能调整
<**r /> <**r /> <**r /> (一)在读入企业申报数据时,对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试点企业”进行验证。
<**r /> <**r /> <**r /> (二)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对应增加相应的标志,如在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r /> <**r /> <**r /> (三)系统在审核时,判断企业申报数据备注是否包含“KJ”,如果包含则不审外汇核销单对应的全部疑点。
<**r /> <**r /> <**r /> 三、系统增加审核疑点
<**r /> <**r /> <**r /> (一)企业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数据含‘KJ’标志: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r /> <**r /> <**r /> 产生条件:
<**r /> <**r /> <**r /> 在系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但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对应备注栏设置“KJ”标志。
<**r /> <**r /> <**r /> (二)报关单(XXX)为人民币报关,请确认后进行处理:疑点级别W级,可以人工挑过。确认无误后可以人工挑过。
<**r /> <**r /> <**r /> 产生条件:
<**r /> <**r /> <**r /> 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对应报关单成交币别为‘142’,并且核销单号不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