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2005-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章)
国家税务总局(章)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 车辆 营业税 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部。
相关政策——
国税函[1997]180号 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6号 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