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7]347号        2007-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现对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度起,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不再实行在公司总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6户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加强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