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和劳务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二)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抵扣凭证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三)对不符合政策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出,如: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其所对应的征、退税率之差未及时足额转出;出口免税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未及时足额转出等情形;
(四)是否存在将外购非自产出口货物(4类视同自产货物除外)申报“免抵退”税;
(五)已申报“免、抵、退”税的退关、退运货物,是否按规定将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免抵退”税申报;
(六)是否存在误用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退税率申报;
(七)是否存在通过涂改、伪造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
(八)是否将空白的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九)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十)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十一)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
(十二)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十三)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是否齐全;
(十四)其他(需简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如计算错误等行为)。

二、商贸型出口企业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和劳务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二)已办理退税的退关、退运货物,是否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三)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即申报出口退税,又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四)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况,在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销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及时调整出口退税申报,或补缴已退税款;
(五)误用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
(六)通过涂改、伪造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
(七)将空白的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八)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九)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十)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
(十一)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十二)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十三)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是否齐全;
(十四)其他(需简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如计算错误等行为)。

主要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