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65号 2009-06-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法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对于新时期税收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机制
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制度即文件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对于帮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法,增强税法宣传的实效性具有积极作用。随着税法宣传工作的不断*,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机制。
(一)规范文件公开和解读的工作流程。通过修改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在总局发文首页设两类必选项,一是信息公开选项,二是是否解读选项。信息公开选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是否解读选项分为“解读”和“不解读”两个选项。未确立上述两类选项的电子文件,将不能往以后程序流转。
信息公开选项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来确定。原则上,税收规章、已生效的税收协定和议定书、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为主动公开;不抄送税务系统的税收个案批复应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件应为不公开。
文件要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起草“主动公开”文件时要同步起草解读稿,随文件一同报批。选择“不解读”选项的文件,要说明不解读的原因,随文件一同报批。
(二)规范与部委联合发文的解读。总局与其他部委的联合发文一般涉及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或税收征管工作,原则上应做解读。总局为主起草的文件,主办司局要在起草的文件送出时准备好解读稿,在会签其他部委后做进一步修改,在文件印发的同时发布解读稿。其他部委为主起草、总局会签的文件,主办司局收到会签后应尽快起草解读稿,在文件发布时同步发布解读稿。解读口径需要与联合发文单位协调的,由主办司局负责,并在报送时加以注明。
(三)规范解读稿的内容和形式。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和落实的具体措施。解读稿的形式一般为问答式,设问的角度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需要,也要考虑社会各界的不同理解和要求。解读稿的语言文字要通俗易懂,避免刻板生涩和公文化。
(四)规范解读稿的发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税收宣传实行归口管理,总局办公厅是全国税收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总局的文件及解读稿经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发布(同时抄送纳税服务司),各级税务机关及各媒体、网站均不得提前发布。
(五)加强连续性解读。关于税法和税收文件的很多疑问来自文件的执行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税收文件执行过程中的舆情反馈,通过记者答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继续对社会上和纳税人的有关疑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各级税务机关网站要对不同形式的答问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文件解读系列,便于需求者随时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广泛地宣传总局的解读稿。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补充解读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解读,涉及对总局文件规定内容的具体涵义进行解释的,应经总局相关司局确认。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也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准确进行解读。
二、积极拓展税法宣传的途径和手段
(一)丰富税务机关网站税法宣传栏目。进一步挖掘税务网站在税法宣传中的积极作用。增加专栏、专稿、答问和在线访谈的频次,丰富其内容,立体宣传税法。各级税务机关的网站要形成联动,对在线访谈即时链接直播,对专栏和专稿要转载刊登,扩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