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8月1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七、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实际报送的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件: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doc
    附件2: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3: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附件4: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5: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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