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
商商贸发[2010]190号 2010-6-3
自2009年6月1日起,国家在北京、天津等9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加快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结合各地区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等条件,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行家电以旧换新的品种
根据试点及调查了解的情况,继续对消费者使用频率较高、市场更新换代较快的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家电实行以旧换新。今后可以根据消费需求情况,对家电以旧换新品种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具体由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的企业
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的企业包括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和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筛选,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原则上西部地区省份各选择1-2家,其他地区省份各选择2-3家。确定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企业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三、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范围、时间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在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继续实施。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从201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内蒙古、广西、海南、云南、西藏、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抓紧时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待具备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等基本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复核后启动实施。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截止时间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要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衔接工作。
四、财政补贴政策
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及拆解处理补贴,补贴对象及标准如下:
(一)家电补贴。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当地户口的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
(二)运费补贴。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可享受运费补贴。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
(三)拆解处理补贴。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收旧家电拆解处理的,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三项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拨付程序另行规定。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其中,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采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选择好家电以旧换新承担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督促指导中标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快完善家电回收、拆解处理利用体系。拆解处理能力不足的地区,要挖掘现有企业潜力,并研究适当增加家电拆解处理企业。
(二)严格补贴资金监管。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采取巡查、抽查、暗访等多种措施,防止旧家电回流、倒卖换回的旧家电和以旧换新凭证等违规行为,确保中标回收企业将回收的旧家电全部销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确保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按环保要求对旧家电全部予以拆解处理。对经核查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采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扣除企业违约保证金、取消中标企业和指定企业资格、公开曝光等措施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