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康树集团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5号 2006-01-0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士康树集团从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3月11日,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与瑞士康树集团(Nybron Floo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及瑞典 AB Gustaf Kahr 公司签订了《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合同号:05SE**Y20**DYW001),引进康树集团的技术和专利。同时江苏省经贸厅对该技术组成已出具说明材料。
鉴于所引进瑞士康树集团的技术和专利能有效利用我国林木资源,提高木材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对瑞士康树集团向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