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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356号   2005-04-05

税屋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0年12月7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本文第一条自2008年1月17日起停止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6]945号,本文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自2006年1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下发后,收到部分地区要求增加试点企业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市)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条款废止]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

三、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