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011-2-18

企业重组税收文件的困惑与反思--有感于土增财税[2018]57号文<叶永青、赵文祥>

资产收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契税该如何筹划?<傅斌 陈潇潇>

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税务问题要当心<刘天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后续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王骏点评——
    这是一次理念上的重大突破。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实质是进行一种“净权益”交易,或者说是一种类似于资本**易,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对上市公司重组也是一个利好!另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准备期会有大量的资产重组业务,如何能够借助这个文件实现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联合转让,也可以节约税负。

    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内容被包含在13号公告之中,内容被吸收和放大。国税函[2009]585号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规定被彻底颠覆,征税完全变成不征税。国税函[2010]350号被废止,原因不得而知,到现在这个文件连个鬼影都没有看见,就被废掉了,信息公开呀,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张伟点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初看印象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
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新年伊始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非常给力!

     文件虽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笔者初读有七个认识:
     第一,明确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终于说了个痛快话!此前虽然一般认为,合并分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毕竟没有正式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