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共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9]26号   2009-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中共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制定了《“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资产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举报“小金库”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