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亚太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529号        2007-05-29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亚太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50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州亚太热电有限公司是2005年在江苏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火力发电与电力、蒸汽及自产煤灰渣的销售,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常州亚太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