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2009.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下载: xls 文件 。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下载: xls 文件
相关政策法规:
1.国税函[2009]116号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
2.国税函[2009]199号下发20090401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3.财税[2009]14号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4.财税[2009]43号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6.出口退税率调整及相关优惠政策
7.国税函[2009]56号关于下发2009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8.财税[2006]139号文件中对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
9..国税函[2009]130号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10.财税[2008]111号: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11.财税[2008]138号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2.解读财税[2008]138号: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前后变化与政策效应
13.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