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587号        2007.5.31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75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丁基橡胶、再生胶、橡胶制品、轮胎。该公司主导产品丁基再生橡胶,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 》新材料领域“卤化丁基橡胶”(序号:06030005)范围。2006年11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双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从2006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