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财建[2010]230号     2010-5-31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 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