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培训登记与证书
第二十九条 承担任职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任职培训的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对经任职培训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