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9号 2008年03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后形成的账面累计亏损139亿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允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弥补。
2、中国光大银行上述纳入集中处置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条享受税前所得弥补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