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