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1994-2-5 

财税[2018]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企业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肖太寿>

最具欺骗性的印花税:简史、现行税目税率、核定征收规定<叶全华>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等三项正式落地<TPSZ**ART>

多缴的印花税可否申请抵减或退税等15个热点难点问题解答(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5月12366)

出口企业2018年是否不需要做预申报等8个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

公司法与税收:注册资本与印花税的关系<刘金涛>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