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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11]6号                 20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二、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二)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四)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三、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二)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三)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并购交易当事人应配合联席会议的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关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