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的通知 
 
2010年05月04日   
国税函〔2010〕158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推动征收管理工作稳步前进,国家税务总局对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和分析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到人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将社会保险费收入作为重要事项来抓,大力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原则,对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收入统计分析工作,指定专业技术熟练、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以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准确无误。

  二、统计准确,分析透彻
  为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数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收入统计报表表样(附件)及时、准确填报各项数据,并与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核对,要认真了解和掌握收入变化情况,并对收入增减情况作详细分析和说明,以便为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依法规范提供决策依据,为提升征收管理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三、报送及时,准确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严格的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各地地方税务局月度收入统计表(EXCEL格式)及分析报告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收入规划核算司);年度收入统计表(EXCEL格式)及分析报告应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收入规划核算司),年度分析报告中须分析并预测下一年收入情况,以便税务总局能及时分析和掌握各地社会保险费收入和下一年工作情况,并结合各地情况部署下一年工作。

      附件: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表     下载: doc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