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1]3号 2011-01-24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税屋提示——自2016年4月8日起,此规定已被《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废止。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