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企业效益月报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地方财政部门的月报数据应将所在地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数据予以剔除,含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应将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予以剔除,避免重复报送。

  (三)单户企业行业分类不应完全按照母公司所属行业的类别填报,应按照企业实际所属行业填报。

  六、健全完善信息收集体系,确保将重点监测企业纳入财务月报统计范围。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附件6),做好重点企业各月财务指标和实物量指标的收集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益月报数据的可用性。

  七、加强动态信息监测,重视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对企业月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在上报月报报表的同时做出简要的分析说明。

  八、各单位应进一步重视财政企业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细化考评内容。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单位应于2011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法人户数表》(附件5)报财政部企业司。联系电话:010-68552807 68552408。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效益月报工作质量,财政部将及时对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
      1.财政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2.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代码编制规定
  3.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
  4.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报说明
  5.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法人户数表
  6.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
     下载: rar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