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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865号 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5号 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规定的按揭不能办理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作为“其他所得”是“经商财政部同意”的,也就是符合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条件,所以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此类情况,因此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开发商也就不存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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