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28号        2010.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做好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年报)工作
  (一)调查范围。
  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年报)的调查单位范围为:2009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区根据《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本地区地(市)小层和县(区)子层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年报)的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9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4个文件已在税源调查布置会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各地,并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
http://.shuizheng.)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三)时间安排。
  各地区于2010年8月下旬之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以及调查工作总结和调查资料分析等报告,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
  (一)调查范围。
  选取被调查企业的原则:
  1.各省(区、市)被调查企业数量不低于10户、涉及的行业不少于3个;
  2.能够反映当地主要经济特征;
  3.与国民经济关联度较强的大型企业;
  4.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规模在本省(区、市)排名前列;
  5.不单独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但可以对下设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整体进行调查等。
  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企业,将重点企业名单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发文明确。

  (二)调查内容。
  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的调查内容为:企业季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表》和《全国重点企业主要指标增减原因分析表》填写。
  《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表》、《全国重点企业主要指标增减原因分析表》及相关代码编制规定、主要指标解释等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三)时间安排。
  各地区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被调查企业的选取工作,并报财政部税政司。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自2010年1季度起开始调查,省级财政部门在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上报财政部,企业和基层财政部门上报时限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决定。2010年1季度的快报数据于2010年2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与2010年2季度快报数据同时报送。
  (四)报送方式。
  对不涉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由各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财政内网报送;对涉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由各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机要方式报送。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做好保障。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是加强税政分析和财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对税源调查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源调查单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