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1]7号                2011-01-05 

局内各单位:
  “小金库”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顽疾,危害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令禁止,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要求彻底清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建立高效廉洁的税务机关,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内审司)反映。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廉洁的税务机关,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保障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局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小金库”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源头治理,注重预防;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严格执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和局机关规定办理财务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单位发生“小金库”。

  第六条  局机关各单位防治“小金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防治“小金库”责任制,明确一个处室负责日常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处级、司级领导认真审核把关,查看报销凭证,询问开支情况,保证支出事项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三)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接受外单位以赞助、补助、捐赠或其他任何名义给予的资金、资产;
  (四)积极配合外部门或总局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审计,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完整提供资料。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督察内审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防治“小金库”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审计、监督、处理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督察内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局机关各单位开展防治“小金库”工作;
  (二)及时传达上级单位和总局领导对防治“小金库”工作的要求;
  (三)认真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将“小金库”问题作为审计重点内容之一;
  (四)建立与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行日常审计、跟踪审计;
  (五)如实报告审计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并督促整改,需要移交监察局处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
  (六)针对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防治“小金库”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财务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二)指导并督促局内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确定各项收入的归属,保证各项资金会计核算主体的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