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税机关
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地税机关采集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为所有新版货运发票数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仍按照国税发〔2006〕9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总局技术支持。全面推行期间,总局将安排开发单位2-3名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支持,帮助各单位开展推广工作。总局将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网上支持,通过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对税务机关内部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的远程技术支持。同时,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已开通,开始向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和中介机构代开版)用户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二)省级运维支持。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指派专人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应掌握并能熟练使用开票软件和后台系统,解决简单的常见的操作问题。对于税务端软件的问题,省级税务机关责任人应尽可能先行收集、过滤、整理并向总局呼叫中心报告。对于纳税人端计算机、打印机类问题,税务机关应负责解决。
总局流转税司联系人及电话:王 崴 010-63417753?
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黎德玲 010-63417695
附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推广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