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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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下载: rar 文件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下载: rar 文件

海涵点评——关于废止文件一些问题的说明

国税发主要是部门执行性文件,主要是落实执行上位法规操作方法的文件,特点是不能无中生有,也不能做无本之源的规定,即都是财税和条例明文规定了东西——我们常常说:如果发现国税发有新东西新精神的话,那一定是违法的!!!!

提示:人家国税函就不一样了,人家可以仗势欺人——有时比条例和财税文件还牛!!!

一般来说国税函也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是现在一些国税函文件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别的问题作的解释回复,原则上只对提请批复和发送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事项有效力,不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因此不列入规范性文件之中。

不过其他税务机关有类似的税务事项也是可以参照执行的,这个选择权在各税务机关,值得提醒的是:各税务机关在参照这类文件时必须要完全体会文件总税收原则和精神,否则有滥用或者扩大范围的执法风险。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徐志群处长:

废止实际上就是说,已经被明确代替的,与上位法是相互抵触的,必须予以废止,带有明令的性质,本级政府制定机关,规章的制定机关明令进行废止,因为咱们国家也采取明示废止的方式。宣布失效,比如适用期已经过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些规定,比如适用期已过,就应该宣布失效。有些新的法规当中,有的规定有效期,比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那个明确规定,就是奥运会开完以后,我们就应该宣布失效。可是很多像这样的法规,没有规定这样的有效期,怎么办?实际上它只是一次性的工作或者阶段性的工作,工作完了以后,就已经失效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宣布。这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