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5]11号                 2005-1-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本法规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
国税发[1997]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