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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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